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 编号: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
- 中文名称:
-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 发布日期:
- 3/11/2014 00:00:00
- 实施日期:
- 3/11/2014 00:00:00
- 发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内容简介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国家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并实施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目录》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同时,废止了此前发布的《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该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公告的核心内容是对特种设备的分类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的种类、类别和品种。例如,锅炉被定义为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他能源将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提供热能的设备,具体范围包括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等。压力容器则被定义为盛装气体或液体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具体范围包括固定式容器、移动式容器、气瓶和氧舱等。压力管道包括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电梯分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客运索道分为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包括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水上游乐设施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该公告的主要亮点在于对特种设备的分类和范围进行了更为科学和细致的划分,有助于提升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该公告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人员,对于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和提升技术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 特种设备目录
出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