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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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型: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生命周期:
生命周期 > 使用 生命周期 > 检验/检验 生命周期 > 监督管理
专业领域:
专业领域 > 合规评价 专业领域 > 事故处理 专业领域 > 人员管理 专业领域 > 机构管理 专业领域 > 人员管理 > 行政执法人员 专业领域 > 机构管理 > 行政单位

中文名称: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布日期:
21/4/2001 00:00:00
实施日期:
21/4/2001 00:00:00

内容简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21日发布并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旨在明确对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该规定适用于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在内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明确了对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定位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了从防范到事故处理全过程的责任落实。核心内容涵盖对特大安全事故的分类、责任划分、处罚措施以及对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关键亮点在于对中小学校、行政审批机构等特定主体的严格责任追究,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该标准主要面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管部门及从业人员,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提升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降低事故发生率。

目录预览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

出版信息